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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民一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蒲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一初字第209号原告蒲某某,女,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张某某,男,1970年07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蒲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蒲某某于2015年0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蒲某某自愿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0元,由原告蒲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正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晓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