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0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绿丰园速生丰产林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崇琛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绿丰园速生丰产林开发有限公司,陈崇琛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0371号原告沈阳绿丰园速生丰产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崇山路。法定代表人李绍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陈崇琛,男,1954年1月8日出生,住所地新民市卢屯乡东营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绿丰园速生丰产林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崇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绿丰园速生丰产林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绿丰园速生丰产林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绿丰园速生丰产林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代理审判员 刘彦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