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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刑二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皋刑二初字第00008号公诉机关如皋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工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9月4日被本院判处拘役3个月;曾因盗窃,于2007年12月16日被如皋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3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4年11月28日被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1月12日由如皋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如皋市看守所。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以皋检诉刑诉(2014)6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于2014年9月10日至9月17日间,在如皋市城北街道北郊花苑小区东侧农贸市场工地,采用乘隙等手段,实施盗窃作案5起,窃得被害人刘某的扣件880个,价值人民币2640元。具体事实如下:1、被告人王某甲于2014年9月10日晚,在上述地点,采用乘隙手段,窃得被害人刘某的扣件224个,价值人民币672元。2、被告人王某甲于2014年9月13日晚,在上述地点,采用乘隙手段,窃得被害人刘某的扣件275个,价值人民币825元。3、被告人王某甲于2014年9月14日晚,在上述地点,采用乘隙手段,窃得被害人刘某的扣件215个,价值人民币645元。4、被告人王某甲于2014年9月16日凌晨,在上述地点,采用乘隙手段,窃得被害人刘某的扣件98个,价值人民币294元。5、被告人王某甲于2014年9月17日凌晨,在上述地点,采用乘隙手段,窃得被害人刘某的扣件68个,价值人民币204元,公安机关将正在实施盗窃的被告人王某甲当场抓获。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皋市公安局扣押被告人王某甲的扣件68个,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王某乙、葛某、宗某等人的证言,如皋市公安局制作的发破案经过、辨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被告人王某甲的常住人口信息,如皋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扣件的价格鉴证意见书,本院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一月十二日起至二○一五年五月十一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王某甲退赔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二千四百三十六元,发还被害人刘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曹小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钱柳琦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4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