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胡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舟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民初字第9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1979年2月25日出生,甘肃省舟曲县人。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75年10月15日出生,甘肃省舟曲县人。案由:离婚纠纷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某某以该纠纷已被村委会调解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审判员 袁业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当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