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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胡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舟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民初字第9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1979年2月25日出生,甘肃省舟曲县人。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75年10月15日出生,甘肃省舟曲县人。案由:离婚纠纷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某某以该纠纷已被村委会调解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审判员  袁业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当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