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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民初字第6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陈荣辉与王瑞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荣辉,黄瑞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民初字第6813号原告陈荣辉,男,194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被告黄瑞峰,男,197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陈荣辉与被告黄瑞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荣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清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燕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