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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民一初字第2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冯博诉被告新疆昊天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博,新疆昊天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民一初字第276-1号原告:冯博,被告:新疆昊天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博诉被告新疆昊天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冯博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博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博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67.49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33.75元,由原告冯博负担,其余诉讼费133.74元,本院退还原告冯博。代理审判员  孙俊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天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