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奉江商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杭州华源化纤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森亚特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华源化纤有限公司,宁波市森亚特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奉江商初字第30-1号原告:杭州华源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党山镇解放村。法定代表人:李云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伟军,浙江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飞,浙江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森亚特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奉化市江口街道方桥工业区新建西路。法定代表人:马素永,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华源化纤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森亚特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华源化纤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华源化纤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华源化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7元,减半收取323.50元,保全费368元,合计691.50元,由原告杭州华源化纤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单宏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金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