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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利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宁夏金四维公司申请执行门建虎买卖合同纠纷冻结车户手续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金四维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利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宁夏金四维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吴忠市利通区西部建材城。被被执行人门建虎,男,汉族,1978年11月27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吴利民初字第219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门建虎支付申请执行人宁夏金四维工贸有限公司货款160725及违约金4821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41元,执行费306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门建虎名下宁E522**号的小型汽车车户手续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 判 长  陈学军代理审判员  高亚军代理审判员  易宇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