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天全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雅安市和谐物流有限公司泸定分公司、李春林与高兴明、任国祥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安市和谐物流有限公司泸定分公司,李春林,高兴明,任国祥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全民初字第111号原告雅安市和谐物流有限公司泸定分公司,住所地泸定县泸桥镇安乐坝瑞金路。负责人曹彪,该公司经理。原告李春林,男,生于1975年6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被告高兴明,男,生于1966年11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天全县。被告任国祥,男,生于1973年11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雅安市和谐物流有限公司泸定分公司、李春林诉被告高兴明、任国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雅安市和谐物流有限公司泸定分公司、李春林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雅安市和谐物流有限公司泸定分公司、李春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5元,原告李春林自愿承担。审判员  邓泽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