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执民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方祥英与项永军、叶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稿院长签发:核稿:局长意见:拟稿人:()桐执字第号共印份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288号申请执行人方祥英。被执行人项永军。被执行人叶芬。原告方祥英与项永军、叶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2014)杭桐江商初字第0028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项永军、叶芬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方祥英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9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025元、执行费1250.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项永军及其配偶的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的配偶黎青名下有两套抵押房产另案处置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去向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叶芬名下的房产(有抵押)另案正在处置中,被执行人项永军开办的桐庐军成贸易有限公司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28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 如 有审 判 员 姚 平 生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方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