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三初字第01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原告邱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三初字第01435号原告:邱某,女。被告:金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300元由原告邱某负担。审 判 长 张轶军人民陪审员 米忠臣人民陪审员 王海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明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