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昌民三初字第01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原告邱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三初字第01435号原告:邱某,女。被告:金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300元由原告邱某负担。审 判 长  张轶军人民陪审员  米忠臣人民陪审员  王海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明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