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碚法民初字第06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罗绪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罗绪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碚法民初字第06886号原告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凤栖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75623875-6。法定代表人黄先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熊春,重庆壹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绪茂,男,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罗绪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理由正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8元减半收取1184元,由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代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一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