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陈贵华故意杀人罪,陈贵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贵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80号罪犯陈贵华,重庆市彭水县人,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21日作出(2000)渝四中法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贵华犯故意杀人、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3年6月20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渝高法刑执字第31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5年9月14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渝一中刑执字第560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07年11月1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渝五中刑执字第394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3月23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渝五中刑执字第103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3年4月27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22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至2015年8月19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4年12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陈贵华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贵华,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二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贵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贵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