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谢菁与李站生、梁惠民抵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菁,李站生,梁惠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63号申请执行人谢菁。被执行人李站生。被执行人梁惠民。申请执行人谢菁与被执行人李站生、梁惠民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公证处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的(2014)津南开执字第17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谢菁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谢菁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津南开执字第17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院(2015)南执字第263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振平审判员 郭继海审判员 何水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林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