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临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温某与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临民初字第1号原告:温某。被告:童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诉被告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温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 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宋晓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