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一终字第00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安徽瑞福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陈忠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忠红,安徽瑞福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终字第008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忠红。委托代理人:陆铭,安徽信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凌刚,安徽信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安徽瑞福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科学大道103号浙商创业大厦幢1902室,组织机构代码68975974-5。上诉人陈忠红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4)蜀民一初字第02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陈忠红于2015年1月12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忠红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忠红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317元,减半收取1658.5元,由陈忠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陆建群审 判 员 马枫蔷代理审判员 方玮韡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鲍晶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