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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2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杨健与黄秀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健,黄秀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2执16号申请执行人杨健。被执行人黄秀莲。杨健与黄秀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武鸣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2)武民一初字第12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秀莲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杨健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04000元及利息。当天,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秀莲的房产进行了处置,实现债权126673.64元,现查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黄秀莲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杨健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黄秀莲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杨健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黄明才审判员  邹广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莫淑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