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深宝法龙劳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鑫之彩纸制品有限公司与帅祥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鑫之彩纸制品有限公司,帅祥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龙劳初字第600号原告深圳市鑫之彩纸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国军,总经理。被告帅祥林。委托代理人朱群生,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鑫之彩纸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鑫之彩纸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鑫之彩纸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人民币5元,由原告深圳市鑫之彩纸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苑  广  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学军(兼)书 记 员 唐    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