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镇法执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显军与被执行人闵照强为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显军,闵照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镇法执字第377号申请执行人:王显军,男。被执行人:闵照强,男。申请执行人王显军与被执行人闵照强为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恢复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闵照强拒不履行本院(1996)镇贾民初字第12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闵照强所有的车牌号为豫R1F0**号海马3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山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书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