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鄞催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临安市西市印花厂、方志才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临安市西市印花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甬鄞催字第67号申请人:临安市西市印花厂。代表人:方志才。委托代理人:方杰。申请人临安市西市印花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0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4020005124774847、出票金额捌万玖仟肆佰壹拾肆元零肆分、出票人宁波利东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收款人临安市西市印花厂、付款行鄞州银行石碶支行、出票日期2014年10月9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1月1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临安市西市印花厂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人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文生审判员 缪 苗审判员 郑 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丽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