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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鄞催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临安市西市印花厂、方志才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临安市西市印花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甬鄞催字第67号申请人:临安市西市印花厂。代表人:方志才。委托代理人:方杰。申请人临安市西市印花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0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4020005124774847、出票金额捌万玖仟肆佰壹拾肆元零肆分、出票人宁波利东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收款人临安市西市印花厂、付款行鄞州银行石碶支行、出票日期2014年10月9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1月1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临安市西市印花厂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人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文生审判员  缪 苗审判员  郑 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丽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