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聊刑二终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刘德凤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当事人
刘德凤;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聊刑二终字第84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德凤(又名刘金凤),女,1984年11月25日出生,住齐河县。2002年9月2日因卖淫被山东省济阳县公安局收容教育一年零六个月。2014年3月10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辩护人张金玉,山东聚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审理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德凤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聊东刑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德凤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审查并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德凤于2014年1月4日至26日,在聊城市东昌府区香江光彩大市场二期王某某门市部,通过赊欠部分酒款的方式取得货物,然后以低于进价的方式销售给刘某甲、李某某、张某甲等人。被告人刘德凤从被害人王某某处骗取的景阳春系列白酒价值共计377631元。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1、被害人王某某提供的发货明细表及日记账簿、被告人刘德凤书写的字条一宗,证实2014年1月,被告人刘德凤在王某某处购买白酒的种类、数量、批发价、应付货款和已付货款的情况,刘德凤共欠货款377631元。2、食品进货凭证及聊城市东昌府区香江鑫宇酒水商行、泽成酒水经营部、亨通酒水副食批发部出具的证明,证实其处销售景阳春系列白酒的价格。3、银行卡历史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刘德凤于2014年1月份往被害人王某某的银行卡打入部分货款的事实。4、茌平县公安局信发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3月10日,被告人刘德凤被抓获的情况。5、济南市公安局收容教育所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刘德凤曾被收容教育一年零六个月的情况。6、被告人刘德凤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刘德凤的出生地、年龄等基本身份情况。(二)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刘金凤也叫刘德凤。2012年12月份,刘德凤卖给其景阳春1号50箱,每箱180元,其以190元每箱的价格卖给李某某;后又以每箱180元的价格买了50箱景阳春1号,以190元每箱的价格卖给李某某。后来又以57元每箱的价格买过景阳春小老虎,以每箱125元的价格买过景阳春绵柔,以每箱87元的价格买过景阳春J酒,以每箱180元的价格买过景阳春1号。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其通过刘某甲认识的刘金凤。2014年1月份,在刘金凤处购买过七次景阳春系列白酒,以190元每箱的价格买了120箱景阳春1号,挺便宜;以130元每箱的价格买了50箱景阳春绵柔。后来直接跟刘金凤联系,以每箱90元的价格买了40箱景阳春吉祥(红),以每箱87元的价格买了50箱景阳春J酒,以每箱185元的价格买了100箱景阳春1号,以每箱58元的价格买了100箱景阳春小老虎,以每箱75元的价格买了88箱景阳春九年坛。3、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其还叫张某乙。2014年春节前,其和刘德凤一块去聊城香江市场要了100箱景阳春1号,其提前给了刘德凤2万块钱,第二天刘德凤又退还给其部分酒钱,刘德凤说150元每箱。也是在春节前,刘德凤让其帮着从聊城香江市场拉了三次酒,都是拉到了茌平杜郎口后别人来接的货,其不认识接货的人;还有一次刘德凤让其拉货到了胡家屯镇,卸完货其和刘德凤夫妇、聊城的一个司机一起吃的饭。4、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一个叫刘金凤的找到其租车拉酒,装了500箱景阳春送到了茌平高速口,下了高速,一个叫张某乙的拉了有一百箱,还有个齐河仁里的男子拉走了四百箱。后来又送了九次,都是王某某的货,最后一次送货是1月27日,前后差不了一天。还证实刘金凤让其给王某某捎回过两次货款,一次3万元,一次2万元。5、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其公司代理景阳春系列酒水,2014年1月,王某某多次在其处购买景阳春1号白酒,进价是200元每箱。6、证人席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济南市西沙市场批发酒水。2014年1月王某某在其处买了景阳春小老虎约1000箱,63元每箱,出厂价60元每箱;景阳春九年坛约800箱,75或76元每箱,出厂价72元每箱;景阳春J约1500箱-2000箱,95元每箱,出厂价90元每箱;景阳春吉祥约800箱-1000箱,92元每箱,进价是86元每箱。(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月4日起,刘德凤通过赊欠部分酒款的方式在其处买酒,每次酒款都不给够,直到1月26日刘金凤进了9万余元的景阳春系列白酒,第二天刘金凤让司机捎来2万元酒款,后电话就打不通了,其到刘金凤家里也找不到她。2014年春节后,一个叫李某某的男子到其店里,说刘金凤把景阳春等系列白酒卖给他了,价格比较低想再要一部分,其询问后得知刘金凤以低于进货价格销售,知道被骗了,其被骗取景阳春系列白酒价值共计30余万元。(四)辨认笔录1、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王某某辨认出刘德凤系2014年1月份多次骗取其货物的人。2、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证实证人杨某某辨认出刘德凤系2014年1月多次租其车送货的人。(五)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刘德凤的供述,证实大约在2013年12月,其从王某某处购买白酒,景阳春1号205元每箱,景阳春小老虎70元每箱,景阳春吉祥103元每箱,景阳春绵柔135元每箱,景阳春J100元每箱。自2014年1月4、5号开始不再付全款,从1月4日起每天都要货,一直到1月26日。其在王某某处要的酒都卖给了刘某甲和李某某,卖的价格都比买的价格低;还有一部分卖给张某乙了,其中有一次卖给张某乙100箱景阳春1号,张某乙给了20000元,因为是205箱,其给了王某某20500元,因为其给张某乙算的是每箱180元,后来又退还给张某乙一些钱。其从王某某处买货都打条,上面写的要什么酒多少件,付了多少钱,签的名是“刘金凤”,条上除了抬头“今欠到”不是其写的,其他内容都是其写的,确实是欠条。低于进价卖酒是怕价格高了没人要,其没有能力还王某某钱,只能借或找亲戚凑,其知道春节过年时王某某找到家里,因为这事春节没敢回家过年,其关掉手机不和王某某联系是怕其被王某某扣下。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德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刘德凤的行为侵犯了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及市场秩序,依法应予惩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以被告人刘德凤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被告人刘德凤退赔被害人王某某货款377631元。宣判后,被告人刘德凤不服,以“其已向被害人结清全部货款,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决认定其诈骗货款数额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与其上诉理由一致。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对一审开庭质证、认证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刘德凤及其辩护人所提“其已向被害人结清全部货款,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刘德凤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认以赊欠部分酒款的方式,从被害人王某某处购买景阳春系列白酒后低价卖给他人并逃匿的事实,其供述的付款方式、进货价格及销售价格等内容与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甲、李某某、张某甲等人的证言相一致,且有上诉人书写的字条(实为欠条)相印证,在案证据能够认定上诉人系以支付部分货款的方式,诱骗被害人继续向其提供货款,在收受货物后低价出售并逃匿的事实,该事实足以认定上诉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因此,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刘德凤及其辩护人所提“一审判决认定其诈骗货款数额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骗取货物价值的证据有其书写的欠条、被害人的日记账簿,被害人的陈述,证人杨某某、张某甲等人的证言,上诉人的供述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因此,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德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将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低价售出后逃匿,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巨大。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振全审判员 闫 蕾审判员 户凤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茹 博-2--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