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8
案件名称
肖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0044号原告肖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杨照华(一般代理)。被告邓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审判员 周海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德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