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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立民终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魏喜奇与马冲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管辖权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冲冲,魏喜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立民终字第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冲冲。法定代理人XXX。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喜奇。上诉人马冲冲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少民初字第1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郑州市金水区不是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上诉人是太康县人,在郑州只是临时居住,并不在金水区长期居住,上诉人居住地为太康县城关回族镇鲁庄行政村朱庄76号。请求二审法院将该案移送至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侵权行为发生地在郑州市金水区宏明路金印阳光城小区北门处,属于郑州市金水区辖区,故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文超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闫沛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