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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霞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林开姜与霞浦县国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开姜,霞浦县国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霞民初字第105号原告林开姜,男,1969年1月27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霞浦县国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霞浦县松城街道南洋新村北区228号。法定代表人齐忠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开姜诉被告霞浦县国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开姜于2015年1月9日以双方能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开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开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5元,由原告林开姜负担。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康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