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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芜经开民催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福州富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州富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芜经开民催字第00003号申请人:福州富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法定代表人:陈振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丽娜,该公司员工。申请人福州富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于2014年10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招商银行芜湖开发区支行签发的票号30800053/92993225、出票日期贰零壹叁年零壹月零柒日、票面金额伍万元整(小写50000.00)、出票人芜湖市中兴机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出票人芜湖莫森泰克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市鄞州启敏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贰零壹叁年零柒月零柒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福州富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黄晶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宏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