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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莲执裁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金芳与被执行人张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金芳,张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莲执裁字第00146号申请执行人马金芳,女,汉族。被执行人张宇,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马金芳与被执行人张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3日作出的(2013)莲民一初字第004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宇未能履行调解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金芳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万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4年1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张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依(2013)莲民一初字第00499号民事调解书向申请执行人马金芳偿还欠款10万元整。此后,被执行人张宇陆续自动偿还申请执行人马金芳44000元,本院另从被执行人张宇个人银行账户扣划3671元。2015年1月8日,申请执行人马金芳与被执行人张宇达成执行和解,约定被执行人张宇应于2015年6月30日前将(2013)莲民一初字第0049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剩余债务向申请执行人马金芳予以清偿。当日,在扣缴执行费1400元后,本院将案款2271元发还申请执行人马金芳,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46271元,未执行5372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执字第00146号案件终结执行。如果被执行人张宇未能按时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马金芳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   文   皓执行员 刘新浩执行员李旭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贺   文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