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山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山民初字第132号原告曾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熊雪梅,彭山县青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万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0.0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 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强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