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夏民初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初字第872号原告刘某某,女,1991年7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忠义,夏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被告孙某某,男,198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樊 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新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