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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夏民初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初字第872号原告刘某某,女,1991年7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忠义,夏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被告孙某某,男,198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樊 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新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