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执字第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祁红斌与郭海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095号申请执行人祁红斌,男。申请执行人原红波,男。申请执行人牛国霞,女。申请执行人郭晓杨,男。申请执行人夏洪龙,男。申请执行人贾套偏,男。申请执行人王增保,男。申请执行人XX宇,男。申请执行人李彬兰,女。申请执行人秦宇琦,男。申请执行人冯红霞,女。申请执行人原晨阳,男。申请执行人原英兰,女。申请执行人吴少波,男。申请执行人王鹏飞,男。申请执行人靳文龙,男。被执行人郭海军,男。被执行人贾佳,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晋刑二终字第16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郭海军、贾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海军、贾佳银行存款398091.56元,被执行人郭海军、贾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志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亚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