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1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刘梅芳与六安市申通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梅芳,六安市申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1576号原告:刘梅芳,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宋翔,安徽省金寨县青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六安市申通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代斌、陈瑞,安徽天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梅芳与六安市申通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梅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刘梅芳负担。审判员 马开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汪 磊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