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衡桃北民二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马琴与卞成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琴,卞成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衡桃北民二初字第112号原告:马琴。被告:卞成良。本院在受理原告马琴诉被告卞成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告卞成良经本院依据原告诉状中提供的地址依法向其送达诉状、举证、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时,因该地址家中长期无人。我院于2014年9月26日向原告马琴依法送达催交公告费通知,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收费办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联合人民陪审员 蔡媛媛人民陪审员 张晓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姚信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