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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房军与慕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军,慕金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117号原告房军,男,汉族,1976年2月5日出生,西峰区高速公路管理局职工,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慕金辉,男,汉族,1983年11月20日出生,西峰区人,住庆阳市西峰区。原告房军与被告慕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1月7日,原告房军以被告慕金辉主体不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0元,由原告房军负担500元,退还原告房军11000元。审判员  何军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维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