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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民一初字第00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陆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0435号原告:陆某。委托代理人:李祖斌,安徽百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汪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某对被告汪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陆某撤回对汪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陆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巧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柴莹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