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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郴北执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郴州市路新沥青搅拌有限公司申请郴州市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郴州市路新沥青搅拌有限公司,郴州市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郴北执字第960号申请执行人郴州市路新沥青搅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郴州市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明伟,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2)郴北民二初字第23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郴州市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69866元[其中调解书确定的金额36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536元(计算方式:360000元×0.000175×72天=4536元,计算到2015年1月11日止),申请执行费533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裕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