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商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魏传清与淄博鲸旺商贸有限公司、高颖、苏明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传清,淄博鲸旺商贸有限公司,高颖,苏明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商初字第52-1号原告:魏传清。被告:淄博鲸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被告:高颖。被告:苏明岩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传清与被告淄博鲸旺商贸有限公司、高颖、苏明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传清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淄博鲸旺商贸有限公司、高颖、苏明岩价值2792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魏传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淄博鲸旺商贸有限公司、高颖、苏明岩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792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