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民二终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撤销齐功国与被上诉人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齐功国,李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民二终字第002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齐功国,男,1962年3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皖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莫海鹰,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擎,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敏,女,1988年6月1日出生,汉族,系淮北市四海永和豆浆大王有限公司职工,现住淮北市。委托代理人:李林,上海瑞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齐功国因与被上诉人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的(2014)相民一初字第00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齐功国的委托代理人周擎,被上诉人李敏的委托代理人李林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4)相民一初字第0074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 艳审判员 闵松龄审判员 张春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玥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