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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民初字第074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杨银蛇与高嵩、李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银蛇,高嵩,李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初字第07445-2号原告杨银蛇,男,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被告高嵩,男,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被告李仙,女,汉族,神木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银蛇与被告高嵩、李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称要与被告私下调解,故其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当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银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0元,诉讼保全费1700元,由原告杨银蛇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 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XX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