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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北执民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郏先红与章志芳、陆红儿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郏先红,章志芳,陆红儿,宁波市鄞州洞桥鑫权黄砂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北执民字第858号申请执行人郏先红,住浙江省临海市。被执行人章志芳,住奉化市。被执行人陆红儿,住奉化市。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洞桥鑫权黄砂经营部,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法定代表人:章志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北商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章志芳投资的、奉化市玙若服装厂名下位于奉化市江口街道方桥应家村【房权证奉化市字第××号、奉集用(2005)第4-2799号】的厂房及土地,并责令被执行人章志芳、陆红儿、宁波市鄞州洞桥鑫权黄砂经营部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章志芳投资的、奉化市玙若服装厂名下位于奉化市江口街道方桥应家村【房权证奉化市字第××号、奉集用(2005)第4-2799号】的厂房及土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钧审 判 员 沈元丰审 判 员 李文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