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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萧商初字第4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陈亮与戴灵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亮,戴灵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萧商初字第4754号原告陈亮,住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高田陈村**组****号。被告戴灵娣。原告陈亮为与被告戴灵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傅成祥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灵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0日,戴灵娣向陈亮借款2万元,约定借款期限2014年6月20日至同年7月20日止。2014年6月23日,戴灵娣又向陈亮借款1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4年6月23日至同年的7月23日止。上述借款到期后,戴灵娣至今未向陈亮返还。2014年11月5日,陈亮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戴灵娣返还借款3万元,并支付利息0.30万元。在庭审中,陈亮放弃要求戴灵娣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戴灵娣向陈亮出具的借条、收条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陈亮与戴灵娣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戴灵娣向陈亮借款后,未按约定期限予以返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陈亮自愿放弃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戴灵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陈亮的起诉事实和诉讼请求抗辩权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戴灵娣返还陈亮借款30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戴灵娣负担。该275元案件受理费,陈亮已向本院预交,陈亮同意戴灵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2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傅成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俞利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