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二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陈雨与黄宗军、李良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雨,黄宗军,李良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0002号原告:陈雨,男,197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被告:黄宗军,男,1979年9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李良丽,女,197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原告陈雨与被告黄宗军、李良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元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宗军、李良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雨诉称:2014年7月21日,两被告为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承诺一个月还款,至今被告大部分欠款未付,尚欠41000元,现诉讼要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欠款41000元。被告黄宗军、李良丽未作答辩。原告陈雨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欠条一张,证明借款的事实。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供的2份证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1日,被告黄宗军、李良丽为经营所需向原告陈雨借款5万元,没有约定还款时间,至今被告大部分欠款未付,尚欠41000元,后原告经催要无果,遂诉讼来院。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明确,且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被告欠款到期,经催要未还,显属无理,原告诉讼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宗军、李良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陈雨欠款4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0元,由被告黄宗军、李良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施祖民二〇一五年元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盼盼本判决书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