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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宝法刑初字第4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董某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深宝法刑初字第4181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男,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县,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9月3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于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4年11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刑诉(2014)53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职务侵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剑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董某案发前是深圳况珈儿服饰有限公司(后称况珈儿公司)的仓库主管,负责该公司位于石岩街道海天蓝某科技园仓库的成品衣服的进出货管理。2014年8月17日,被告人董某联系快递公司将其负责仓库的三箱成品衣服拉走,准备日后变卖(经鉴定,该批涉案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2288元)。后况珈儿公司对被告人董某产生怀疑,找其谈话,董某承认犯罪事实,并于2014年9月29日将所侵占的三箱衣服返还况珈儿公司。2014年9月30日,况珈儿公司报案并通知被告人董某自行前往官田派出所。随后,董某自动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之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董某案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本院予以从轻处罚。结合其犯罪情节,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其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庆 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 斯 瑜书记员 龙浩(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