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赤壁行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赤壁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赤壁市经济住宅开发总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壁市国土资源局,湖北赤壁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行初字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赤壁市国土资源局(下称国土局)。机构代码:01134641-0。法定代表人,朱必堂。被执行人湖北赤壁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机构代码:76921585-1。法定代表人,龙松林。申请执行人国土局于2015年元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的赤土资罚字(2013)第01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5年元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国土局作出的赤土资罚字(2013)第01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国土局作出的赤土资罚字(2013)第018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国土局作出的赤土资罚字(2013)第01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判长 万子琼审判员 毕明华审判员 祝晓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钟云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