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一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马鸿均与索南当周、久美桑周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鸿均,索南当周,久美桑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一初字第692号原告马鸿均,男,回族,1974年1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者海清,男,回族,1974年5月2日出生。被告索南当周,男,藏族,1964年9月27日出生。被告久美桑周,男,藏族,1988年5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鸿均与被告索南当周、久美桑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马鸿均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索南当周、久美桑周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鸿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鸿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80元减半收取4540元,保全费2770元,均由原告马鸿均承担。审 判 长 马原花审 判 员 韩 薇人民陪审员 郑玉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晓斌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