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三行审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三门县国土资源局与王君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三门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当事人
门县国土资源局;王君辉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台三行审字第47号 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郑永坚。 被执行人王君辉,农民。 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三门县国土资源局对王君辉非法开采一案作出的三土资罚字(2014)49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三土资罚字(2014)4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申请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三土资罚字(2014)49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即由被执行人王君辉缴纳罚款82120.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友观 审 判 员 张德宝 审 判 员 梅光帅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叶咪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