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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岑商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舟山亘鑫水泥构件有限公司与浙江昌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亘鑫水泥构件有限公司,浙江昌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岑商初字第5号原告舟山亘鑫水泥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岑港街道司前社区。法定代表人朱优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波,浙江海泰(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立艇,浙江海泰(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昌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双桥镇镇政府内。法定代表人王启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亘鑫水泥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昌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债务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舟山亘鑫水泥构件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舟山亘鑫水泥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40元,减半收取620元,由原告舟山亘鑫水泥构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