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泰安市信桥金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安市信桥金属有限公司,张学祯,泰安市海润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泰安市信桥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泰肥路(市燃料宾馆南)泰安市天平钢材大市场。法定代表人:徐立波,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学祯。被执行人:泰安市海润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天平泰山钢材大市场C-17。法定代表人:李桂莲,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泰安市信桥金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学祯、泰安市海润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O一五年一月六日作出(2015)泰执指字第41号执行裁定书,将本案指定由泰山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泰民一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在本院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君远审判员 屈玉涛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成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