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潘涛与陆方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涛,陆文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00152号申请执行人潘涛,男,199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利县城关镇。委托代理人潘日友,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潘涛之父。被执行人陆文兵,男,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城厢镇南珠园。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平民初字第0058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2979.3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2979.31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平民初字第00581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 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小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