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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焦德芳与北京小小童心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德芳,北京小小童心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55号原告:焦德芳,女,汉族,1988年12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委托代理人:杨晓娜、罗晓熙,广东卓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小小童心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蔡行行。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德芳诉被告北京小小童心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德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97元,由原告焦德芳负担。审判员 欧阳羽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黎 宏 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