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东民小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姜恩勇与沈阳比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阳比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姜恩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小字第189号原告:沈阳比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景兴委托代理人:杨齐被告:姜恩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比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姜恩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比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比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