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城法执字第8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唐婷借款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婷,甘琴,邓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城法执字第898-2号申请执行人:唐婷。委托代理人:张杰明,广东力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甘琴。被执行人:邓彬。关于唐婷申请执行甘琴、邓彬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惠城法民一初字第30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被执行人甘琴、邓彬应支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和案件诉讼费用3375元、保全费1320元。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据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甘琴名下的位于惠州市*****************房的房产。因被执行人甘琴、邓彬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婷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因被执行人甘琴、邓彬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请求本院依法处置被执行人甘琴的上述房产偿还债务。为此,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的上述房产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房产478900元及房内家电、家具7830元。该评估报告书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被执行人为公告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对上述房产及家电、家具的评估价值共486730元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本院依法委托惠州市百业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财产按评估价捆绑进行公开拍卖。惠州市百业拍卖有限公司在惠州日报刊登公告举行拍卖会,因无人竞买,第一次拍卖未成交。本院依法第二次委托拍卖机构按第一次拍卖评估价486730元下调20%即共389384元进行公开拍卖,由曹某以414000元竞买成交。先扣除被执行人优先支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的房产按揭款109720.28元【(含诉讼费用1828.5元)至2014年12月31日止】。扣除本案和(2013)惠城法执字第1294号及(2014)惠城法执字第475号的执行费4473元后,由该三宗案件的申请人协商分配达成协议,申请人收到194842.72元,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惠城法民一初字第30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 耀审判员 李国生审判员 陈立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姚欣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